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站备案前置审批工作的相关流程,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:
一、法律依据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)第五条规定:"从事新闻、出版、教育、医疗保健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,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,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。" 通信管理局严格按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)第五条的政策执行互联网备案信息审核。
二、前置审批的相关机构
A、非经营性
1. 文化厅(文化)
2. 新闻出版局(出版)
3. 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(新闻)
4. 教育厅(教育)
5.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和医疗器械)
6. 卫生厅(医疗保健)
7. 广播电影电视局(广播电影电视节目)
B、经营性
通信管理局(电子公告;广告业务;网络游戏;电子商务;有偿信息;电子邮箱;搜索引擎;即时通信等)
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,请咨询当地各主管部门,我司不负责相关咨询工作。
网站标题或主办单位名称中含有: 医、学校、小学、大学、中学、学院、药、幼儿、卫生、康复、论坛、博客、新闻、卫生
其中任意字符的,需要办理前置审批。如果暂时无法办理到前置审批许可的,可以将主办单位名称和网站标题都换为以个人网站名义备案,但备案期间网站不能允许访问,否则备案通不过审批。
三、审核流程
凡涉及上述需要办理相关前置审批的网站,需先向对应的前置审批主管机关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,并获得审核同意的书面证明。前置审批文件需要扫描后在备案平台中跟营业执照等证件一并上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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